中国结算11月7日修订并发布《中国
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》,将《细则》第五十七条修改为:“投资者信用
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
证券范围以外的
证券,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、
股票交易型开放式
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
基金申购及赎回、债券回购交易等。”
yJo财经新闻网yJo财经新闻网 记者注意到,在中国结算2011年12月发布的《细则》中,原第五十七条为:“投资者信用
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
证券范围以外的
证券,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、
证券投资
基金申购及赎回、债券回购交易等。”也就是说,新修订的《细则》将“
证券投资
基金”进一步明确为“
股票交易型开放式
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
基金”。
yJo财经新闻网yJo财经新闻网 同时,新《细则》还在第一条中增加了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”的内容。
yJo财经新闻网yJo财经新闻网 中国结算表示,修订条款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yJo财经新闻网yJo财经新闻网 (文章来源:上海
证券报)